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精简下放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规则第四条:“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二、删除规则第三十七条:“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24日 |